台灣發聲,美國買單?

一位藝人的兒子,在美國涉嫌恐攻被捕。台灣的藝人,紛紛替他發聲,說他做這件事只是純屬好玩,開開玩笑,並不會當真,購買的武器,只是自己喜歡,買來自己玩玩而已,不會拿去殺人,更有人點名李昌鈺博士出來講講話,這干博士何事,只因他是人家的偶像嗎?這些藝人及媒體的發言,再次顯露出台灣人對於法律的觀念,還是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面,走不出去。


台灣雖然號稱是法治的國家,但是也充斥著人治的手法。像阿扁第一次判無罪,換了法官就判有罪,許多恐龍法官做出許多恐龍判決之後,大家在媒體吵一吵,風向就跟著轉彎了。這些現象,讓台灣人自認可以仗著人多勢眾,利用媒體產生壓力,逼迫法官做出合乎大家想要的判決,而不管合不合法。把這種觀念移植到美國,卻是行不通的。美國的法官是不受政治干預的,總統都不能說甚麼,何況是遠在台灣的非美國人。這種對美國法律的無知,若是放送到國際媒體,肯定讓台灣成為世界的笑柄。也因為大人的無知,連帶造成小孩無知,犯下無心之過,但無心之過也是過,一樣要受處罰,不能用一句不知者無罪來帶過。
台灣人對有形的美國法律都如此無知了,那麼對無形界的法律不就更無知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呢?的確,像大家朗朗上口的有拜有保庇,就是一句無知的話。用簡單的邏輯想一想,憑甚麼你拿三炷香拜一拜,燒個百元的紙錢,外加一籃水果,神明就要保佑你一整年。如果真是這樣,那神明不就是你的小弟了嗎?你拿一籃水果跟一百元送給保全公司,保全就要保護妳一整年嗎?
第二句無知的話,就是捐錢做功德。功德的認定,是無形的官員所管轄的範圍,憑甚麼人說有功德,無形的官員就一定要買單呢?況且功德的定義,是無形界在定義的,不是人說了算,所以錢捐了出去,到底有沒有功德,還真要打個大問號。
對美國法律不了解,就不要在網站發表不利美國的言論,以免觸法。同樣的道理,對無形界不清楚的人,就不要妄加發言,別以為讀了經書,就可以在台上講經說法,享受眾人崇拜的愉悅感,或是看神不爽,在網站上匿名罵神,須知無形的監察官,會在背後註記,說錯幾次,就記幾次,等到累積一定數量,冥罰就上身了,這可是比坐牢還要苦上好幾十倍。且已有許多前車之鑑,不可不慎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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