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們常問,法律是保護哪種人?大家的回答很一致,保護有錢人與懂法律的人。懂法律的人,自然知道如何做對自己有利,不懂法律的有錢人,可以請律師來為自己謀最大福利。而對法律懵懵懂懂的一般民眾,常常是法律的弱勢者,通常是賠錢的機會居多。 台灣號稱是法治的國家,也常笑稱大陸是人治沒有法治的國家,可是事實卻非如此。雖然台灣的法條很多,但是法官的判決卻天差地遠。像阿扁的貪汙案,第一個法官判無罪,第二個法官判有罪,同樣是法官,判決卻差這麼多,可見法官在判決的時候,加了很多的個人意志在裡面,讓法律隨著法官而轉彎。像阿扁案收賄的實質影響力,因為法官不在場,所以想讓阿扁有罪的就認定有影響,講求證據的就說沒影響,這就是有形法所無法完備的地方,因為證據永遠無法說出所有的真相,最後的真相反而存在於法官的一念之間。 相較於有形法,無形界的法律比有形界更客觀又主觀。客觀的是,每一個人在生的時候,所做的每一件事,每一個意念,都被背後的監察官記錄得一清二楚,只要較出資料一看,一目了然,賴都賴不掉,惟一真相攤在眼前,沒有人為的曲解空間。主觀的部分,是東嶽殿訂的罰則,說一是一,說二是二,皇親貴族與市井小民,一視同仁,沒有例外。在監獄裡可以講人權,所以獄卒不打人,在地獄沒有鬼權,該切就切,該砍就砍,沒有說不的權利。還有更厲害的被害人保護法,可以延續好幾世來討債,直到討完為止,不像有形界脫產之後,兩手一攤說沒錢,就不用還。 有形法與無形法,哪一個比較厲害,一看見就知道。只是有形界的人,喜歡以一己的意念來解釋無形法,說信了自家的神可以免債,或直上天堂等等,這都是違反無形法的行為,只是處罰沒那麼早到,才讓他們為所欲為。同樣的道理,有些人可以毀謗真道,以有形法來說,應該要起訴,但是檢察官起不起訴,也是參雜了許多個人意識在裡面,通常比較沒什影響的案件,或是市井小民等小案件,都會較人和解,或乾脆不起訴,以省去麻煩。這些有形界的執法者,雖然是省了點事,卻也觸犯了無形法,這筆帳一旦記載在偷懶檢察官的五斗簿上,後來的冥罰加身,可是任何有形法都無法申訴的。 所以當法官檢察官的人,可真要特別的小心,一旦判錯或私心太重而不起訴或濫起訴,對守法者造成不良影響時,將來被無形法處罰時,可是無從申訴,後悔莫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