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在台灣犯下殺人案的香港兇手,口頭表示願意到台灣受審,接受台灣的法律制裁,以贖清殺人罪。這在有形界的法律看來,的確是合理合法的,服完刑期後,其待遇等於沒犯過罪的人一樣,可以出國,可以投票,權利義務與一般人無異。所以許多人就很天真地認為,我犯了罪,服了刑,付出了代價,我的罪就算贖清了。
仔細分析,這一點也不合邏輯,殺人犯殺的是受害人,但是人死了,要如何彌補他的損失呢?如果他有父母小孩,是不是該替他養父母小孩?如果他很會賺錢,兇手是不是也賺很多錢給受害者的家屬?即使這些兇手都做到了,就算贖罪了嗎?當然沒有,因為受害者本來可以享受的天倫之樂,是無法被彌補的,所以殺人犯,再怎麼彌補家屬,都無法完全贖罪。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,殺人犯彌補的是家屬,請求原諒的是家屬,而不是受害者本身。凶手所做的任何彌補動作,是不是能獲得受害人原諒,這才是真正的關鍵。
受害者在東嶽殿,兇手在人間,兇手要請求受害者的原諒,不是一句對不起就可以解決的,而是要在公正案台前,協調出一個合理的價錢或作法,才能贖罪,免受未來債務的追討。而現在的犯人,並未找到公正案台,只是在有形界的法院前懺悔服刑,這些刑期是否能抵債呢?換成是你當受害人,你願意讓他用刑期抵債,還是自己上來討債呢?所以要贖罪,就要找到在地府的被害人,但是要找亡靈上來講話,談何容易,若沒有天令,如何能到地府調亡靈呢?絕大數的觀落陰,通靈辦事,都只是皮毛,接觸到的只有冰山一角,這是何故?很簡單的道理,沒有天令,所以只能用旁敲側擊的方法,推敲出亡靈的個性,來唬弄親人。也因為沒天令,做不了主,所以燒再多錢也還不了債,就這麼簡單。
贖罪,當彌補受害者的損失,才是正途。服刑只是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,並沒有給被害人什麼東西。所以唯有藉著金闕的公正案台,才能做到真正的贖罪,也才能徹底斷絕陰陽的糾結,這才是王道,捨王道不走,避入邪境,陰識入身,再難出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