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赦罪找對官

古代犯罪的人,想著要官府赦罪,於是到處送銀兩,想要打通關節,用錢買罪。若是在昏庸的王朝,此法尚可使用,但是清明的時代,不僅無用,反而罪加一等。若將場景移到現代,犯罪的人要免除罪,除了該服的刑之外,對於受害者的補償也要到位,才能算是完全除罪。
現代人犯罪,除了要關之外,還要賠償損失,兩者完成之後,才算真的除罪。若是服完刑期,還沒賠償損失,這罪人就會受到許多限制。像是有禁奢條款,限制出境等等,即使賺了錢,銀行帳戶有入帳,也會被扣款,如此造成生活上的諸多不便,唯有償還債務,才能得自由之身。即使是自首,還是當庭認罪,這該賠償的錢,一分錢也少不了,不賠完,就永遠受限制。
對於累世的原罪,要如何消除呢?這做法跟有形界大同小異,就是要找到負責的官員。負責累世債的無形界官員就是地官,想要地官赦除原罪,就要做到地官的要求。地官赦罪的原則,也是跟有形界類似,燒化還債。只是地官觀察人的行為,驗證是否誠信,於是訂了三年一輪的規則,要人持續燒化三年,才算完成一個階段。因為一般人總是懷著利益心來試探真道,若是第一次燒化達不到想要的果,就乾脆只損不燒了。所以三年一輪,就是考驗人心,無誠心不要來,耐不住寂寞也不要燒。畢竟要赦免一個階段的的累世罪,可要仔仔細地算一遍,就像法官審案一樣,要把卷宗看完之後,再做審批。所以赦罪不是遊戲,要時間仔仔細細的算一遍,等到燒化金額到位,行為也通過審核,差不多也三年了。
負責赦罪的地官,在臺灣滿街都是,到底哪一家是真的,還是都是真的,或都是假的?想想一個國家就一個最高法院,其他法院都是最高法院的下級單位,如果地方法院無法與最高法院連線,這地方法院就是私設刑堂,所做之事不被承認。同樣的道理,真正的地官,必須有上天的旨令,才是奉旨行事,獲得無形界認可。也唯有在金闕宮的地官面前燒化解罪,才是正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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